天津高新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诚实守信的和谐经营环境,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管委会设立的“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企业每申请一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被认定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企业,同类别、同级别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负责受理本办法各项奖励的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