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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津园区管发[2009]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国内外高新技术领军企业设立总部及研发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围绕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发展需求,管委会支持建立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对认定为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支持建设高新区开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转制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以行业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对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上级主管单位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经认定的高新区开放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开展服务的实际需要,定期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实验室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平台,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测、培训、文献资源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经认定的产业技术平台,给予30—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章 支持承担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承担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九条 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又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再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于未获得天津市立项、但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进入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给予重点支持。根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实际需求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形式包括无偿资助、投资入股等。

第四章 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有明确的合作研发机制的产学研合作。对列入高新区“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企业实施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每个产学研合作载体资助1个项目,资助对象为高新区内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和机构主导建立各类产业技术联盟,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根据产业技术联盟研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研发成果情况,给予20—50万元研发补贴,补贴对象为高新区内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从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研发活动,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管委会将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等认定程序和办法、支持资金的申请和兑现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