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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孵化基地建设,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孵化体系建设水平,培育支撑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优秀企业,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直属辖区内的所有孵化器。
  

第二章 管理及认定

    第三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作为高新区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区孵化器的管理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新建孵化器应在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备案,从开办之日起,严格按照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制定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否则不能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对于能够按照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制定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服务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与孵化事业促进中心签署《合作发展孵化事业协议书》,并按照该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的孵化器,可以认定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条 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每年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指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
  第七条 经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有资格申报市级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鼓励资金的设立

    第八条 高新区设立“孵化事业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孵化事业金”),以上年度孵化事业金为基数,每年按照在孵企业对高新区的经济贡献增幅同比例增长,从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每个年度“孵化事业金”的金额由高新区财政局会同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进行测算,由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小组负责审核与监管。
  第十条 孵化事业金的支持方案由高新区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负责制定,提请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孵化事业促进中心落实。

第四章 鼓励资金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孵化事业金”按照科技部、天津市、高新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支持孵化成功率高、为高新区培养出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孵化事业促进资金”由三项构成:
  1.基础补贴,约占“孵化事业金”的20%。主要对各孵化器开展企业孵化工作的基础性补贴,对经营正常且符合高新区发展要求的孵化器予以补贴15万元。
  2.绩效奖励,约占“孵化事业金”的50%。根据各孵化器在培育企业、围绕孵化开展服务等方面的考核情况予以补贴。
  3.公共平台资助。约占“孵化事业金”的30%。主要用于资助为提升服务水平而建设的各类公共平台。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是按照天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每个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培育业绩情况进行考核后分别兑现,考核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每个公共平台项目的资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鼓励资金的用途规定

    第十五条 “孵化事业金”的用途规定如下:
  1.为进驻企业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如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
  2.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流、论坛、博览会等活动;
  3.改善孵化场所设施、办公条件;
  4.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水平而进行的培训;
  5.建设并完善公共服务平台;
  6.为孵化事业的发展而开展的调研及学术活动;
  7.用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相关投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当年未使用完的孵化事业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且不冲减下一年度孵化事业金的计提额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假资料套取孵化事业金或者将取得的孵化事业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事项的,孵化事业促进中心收回孵化器已取得的孵化事业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