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开发区举办展会的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支持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和十二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七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会展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的其它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及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六条【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在开发区购置工业区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章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购置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租赁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按最高5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五年的房租补贴。以上购房或租房的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米。
第八条【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总部经济
第九条【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第十条【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扶持】跨国公司或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开发区设立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或保税仓库的,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扶持】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四章 金融服务业
第十三条【初期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对于各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10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对于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30个员工以上、营业面积600平米以上的支行,给予5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扶持】鼓励国家级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迁入开发区办公,开发区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五章 物流服务业
第十五条【经营扶持】对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投资扶持】开发区鼓励各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区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对其投资或经营管理的仓储设施,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七条【信息化扶持】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开发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对国家A类报关行、物流环节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80%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六章 文化服务产业
第十九条【经营扶持】对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条【高技术文化企业扶持】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区建设公共增值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区内重点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
第七章会展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经营扶持】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展公司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八章 专业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商务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九章 商贸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大型商业零售扶持】对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对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对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章 房地产业
第二十九条【经营扶持】参照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