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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设立“政府质量奖” 表彰优秀单位

  日前,《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全区实施。按照《办法》,从今起,滨海新区将设立“政府质量奖”,对获此奖项的企业和组织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据了解,《办法》提出,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评选条件包括: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掌握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在国内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质量管理成绩显著,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五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五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滨海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数量不超过3家。需调整年度获奖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该奖有效期为3年,三年内不可重复申报。三年后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