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产业发展,吸引符合产业规划的投资项目,集聚优质产业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重点支持符合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科技研发、服务外包、金融、创意、商贸、会展、旅游、物流等产业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在财政政策、办公用房、人力资源、政府服务等方面采取积极的鼓励措施,给予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生态城注册、经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管委会将积极协助其争取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根据其对生态城的实际贡献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生态城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是:
(一)科技研发与技术应用推广类:
1、属于生态、环保、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
2、研发企业和机构应有固定的场所、相应的仪器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每年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
应用推广类项目中的相应技术的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或相应设备的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相关现代服务业类: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
2、被国家认定为软件企业的企业;
3、由总部或区域总部授权在生态城新组建运营、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并缴纳各项税费的金融企业;
4、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传媒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建筑设计、装饰设计、环境设计、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广告设计企业;
5、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批发和国际贸易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
6、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会展、培训、旅游服务企业;
7、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会计、资产评估、资质认证、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外汇经纪、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8、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地区采购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投资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等地区总部企业和机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向管委会商务局提交申请,由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对申请享受的政策进行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管委会在生态城财政预算中设立“生态城产业发展金”,作为生态城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生态城产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九条 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资金扶持:
(一)对重点研发企业和机构研发费用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最高为100万元,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二)对组织企业间技术联盟、联合攻关活动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对在生态城建立的生态经济信息交流平台、公共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资助;
(四)对在生态城设立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建设资助;
(五)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省(部)级重点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六)研发企业和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5千元的费用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将奖励资金按不少于6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于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
(七)对生态城内企业创作的影视剧、动画片等作品,在国际或中国权威机构评比中获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八)结合生态城实际需求进行应用研究并实现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研发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九)对使用在生态城内注册企业研发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的,给予采购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为处于创业期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条 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财政扶持:
(一)符合本办法的科技研发企业和机构、软件企业、金融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生态城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城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五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二)符合本办法的服务外包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创意企业和地区总部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生态城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城留成部分,两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符合本办法的大型商贸企业、会展、培训、旅游服务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生态城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城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办公用房方面给予如下支持:
(一)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在生态城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5年内转让的,收回相应补贴;
(二)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在生态城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20元/平米Ÿ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引进人才给予如下支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引进的、根据生态城每年薪酬调研年薪在一定水平以上的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人才),2013年底以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生态城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返还;在生态城内购买商品房的,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生态城留成部分的100%予以财政返还,以不超过房款为限;
(二)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资助;对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的,见习基地引进的本地生源大学生除天津市给予的每人每月400元见习补贴外,还享受生态城每人每月100元见习补贴;外地生源大学生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见习补贴。以上补贴期均不超过6个月,补贴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20%;
(四)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引进的人才办理天津市户口、社保关系、职称等相关手续,其子女在生态城内入学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与重点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保证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对人才的需求;
(六)组织开展环保节能和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节能技术水平和意识。
第十三条 生态城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采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加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的信息服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环保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制度;
(二)推广先进的环保节能方法和经验;
(三)发布重点项目信息,吸引有关企业和机构参与实施;
(四)发布供求信息,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3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