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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扩大开放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营造全民招商,加快汉沽发展的氛围,为招商引资工作注入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区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接受引资奖励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引进国外资金且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在资金进入本地使用单位账户后,可由使用单位按融资额的1%对引进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凡从区外引进与我区合资、合作的内外资项目,资金到位土建后,按外方实际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可给予引进项目者1%的奖励。资金由合作企业我方支付。
  第五条 凡引进独资企业并在我区受让土地,由我方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土地出让金的1%对引资人予以奖励。如土地属国有且零地价出让的,则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5-1%由区财政支付奖励金。
  第六条 凡引进独资企业并租赁我区现有空闲土地(厂房、场地)的,可由出租方按租金的1-3%对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凡引荐企业到我区注册增加区级税源的,给予引荐人该注册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缴税留区部分15%的奖励金。
  第八条 引进人同时享受两种以上奖励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第九条 奖励金一般应一次性兑现,无法一次性兑现的,经受益方与引资人协商后也可以分期兑现。
  第十条 对区内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内全部超额完成引资指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的,给予重奖。奖励方式及奖金额度由区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引资奖励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