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园区工发[200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华苑产业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以无形资产入股在华苑产业区注册的企业的个人。
第三条 园区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经费从园区火炬发展金中列支,由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第二章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资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办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资助申请表;
2.列入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名单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申请知识产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外,每件给予天津市专利申请补贴之外费用的全额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每件给予80%的资助。
向国内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外,每件给予100%的资助。
向国内申请商标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除代理费外,给予50%的资助。
(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给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40%的资助,每件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助不含外观设计。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知识产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和商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知识产权持有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九条 对列入园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园区每年重点资助10项。
第十条 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项目的专利申请证明材料;
5.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第五章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华苑产业区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个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上一年度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3.有关专利代理的佐证材料。
第六章 标准制定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制定标准,对主持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3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1万元;对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2万元,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8000元。
第十四条 申请标准制定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制定资助申请表;
2.标准立项或公布的官方文件(指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或国际标准组织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企业是标准主要制定单位的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章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二者不重复资助。对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和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二者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资助申请表;
2.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八章 鼓励个人无形资产入股的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具有专利项目、技术特长、管理才能的个人以无形资产作为股权入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评估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项评估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无形资产所获得的股权收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给予相当于其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的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第十七条第(一)项资助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无形资产入股资助申请表;
2.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
3.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草案)。
第十九条 申请第十七条第(二)项资助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无形资产入股资助申请表;
2.出资协议;
3.与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章 知识产权创造贡献奖
第二十条 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创造贡献奖,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专利的资助办法》(津园区经发[2003]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