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申请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申请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照申请件数,每件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助。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年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10件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件数计算,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列入高新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辖区内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代理100件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制定标准,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5万元资助。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承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入驻园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企业以自有专利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优秀奖,用于表彰在专利申报、管理及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助经费从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