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市《关于恳请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建议的函》(津政函[2006]79号)收悉。我署对提出的9个问题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了9条答复意见。具体如下:
问题一:建立海关总署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沟通机制。建议成立由海关总署、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天津海关、滨海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落实海关总署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建立天津市人民政府与海关总署负责同志的定期会晤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答复意见:同意建立海关总署与天津市政府负责同志定期会晤制度,每年会晤一次,集中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需要海关支持的问题。建立海关总署与天津市政府联络员制度,加强协调沟通,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共同推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问题二:支持东疆保税港区建设。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东疆保税港区这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海关监管与管理制度创新,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口和国际中转货物保税,出口货物进区退税”的政策,使货物管理成为“境内关外”。远期,把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成为自由港区,全面与国际接轨,推进滨海新区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建设。
答复意见:我署将充分发挥保税港区牵头管理部门的作用,积极推进东疆保税港区报批和验收工作,做好海关对保税港区的各项监管和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功能整合、政策叠加,逐步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条件成熟时,在东疆保税港区进行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
问题三:支持滨海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建议海关总署尽快批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天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同时,建议海关总署批准在滨海新区开展区区联动试点,使任一特殊监管区域内备案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优惠政策。探索更便捷的国际物流货物监管模式,开辟“无障碍”快速物流通道,使保税货物在各特殊监管区域自由流通,进出口货物能在天津口岸便捷进出、转关。
答复意见:同意并积极推动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天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试点,简化港口与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区区之间的转关作业流程,努力实现保税货物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自由流动。
问题四:支持电子口岸建设。请海关总署给予必要支持,使天津口岸的出口货物和进口免税货物实现“电子放行”, 在海关总署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建设天津电子口岸的合作备忘录》基础上,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精神,请海关总署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建设好天津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尽快实现口岸通关在同一个平台上运作的目标。
答复意见:同意“使天津口岸的出口货物和进口免税货物实现电子放行”。我署积极支持天津电子口岸建设,认真履行海关总署与市政府共同签署的《天津电子口岸建设合作备忘录》,支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及天津海关参与天津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并在资金、设备投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通过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业务协同,加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及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问题五:支持区域通关改革。发挥海关在大通关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利用电子通讯等手段,建立与天津港及其腹地地区有关部门、口岸管理部门和物流企业的大通关协作机制,推进天津口岸的大通关建设。对天津港内陆集装箱场站、内陆无水港(如北京朝阳口岸,石家庄、邯郸、乌鲁木齐集装箱中转站,河南公路港,二连浩特、满洲里、阿拉山口国际陆港)等,给予保税监管区或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加大天津港对我国“三北”地区和中亚地区的进出口贸易服务力度和中转作用,简化手续,率先在滨海新区全面实现“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答复意见:同意天津海关按照现行区域通关改革试点模式,牵头组织实施与有关内陆海关开展区域通关改革试点;按照现有转关监管原则及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与其他海关间利用民用航空器开展转关运输及转关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协调京津空港直通业务问题,我署已下发通知,要求北京、天津海关认真解决京津空港直通业务问题。今后将进一步积极协调两海关,促进该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问题六: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扩大联网企业的范围。积极探索实行“量体裁衣”式监管制度。对临港工业区货主码头实行便捷通关试点。在监管有效的前提下,促进企业实行零库存管理。
答复意见:同意并将按照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进一步扩大联网企业的范围,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对不能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实施“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尽快实现取消纸质手册的改革目标。以“空客A32O”组装基地项目为试点,通过实行“量体裁衣”式监管制度,支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链长的重点行业,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问题七: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对滨海新区相关产业发展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滨海新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将使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口岸物流和临港产业快速发展。为此,建议海关总署协调有关部门,对天津滨海新区内各类研发中心进口的研发设备、研发材料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以吸引更多的研发机构落户滨海新区,搭建滨海新区自主创新的平台;对天津港口船舶买卖、国际船舶维修、包机运输、租赁,交易中心等临港产业发展,以及港口建设所需进口的航材配件、吊装设备等物资,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对港口堆场、物流分拨中心货物试用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制度;批准建设天津空港保税港。
答复意见:天津并海新区内的各类研发中心进口的研发设备、研发材料,符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的可减免进口税收。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天津港口船舶买卖、国际船舶维修、包机运输、租赁交易中心等临港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产业条目范围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滨海新区需要迫切发展的临港产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大原则,但尚未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产业条目范围的问题,建议天津市直接向国务院反映,由国务院牵头组织各部门解决。积极会商有关部委研究设立“天津空港保税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问题八:增设海关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建议海关总署在天津港海关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在滨海新区内各外向型经济功能区设立相应的海关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完善口岸海关功能,在现有新港海关、机场海关的基础上,将天津海关邮局办事处升格为邮局海关,实现天津口岸海、空、邮进出境货物、物品对口集中管理;逐步增加海关人员编制,每年增加编制150人,到2010年,使海关编制达到2000人,满足滨海新区监管服务需要。
答复意见:同意设立东疆保税港区海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我署将积极配合,提出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意见,并负责向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提供所需材料,争取尽早得到国务院的批复。关于设立邮局海关问题,鉴于设立海关需要独立的办公生活用房等,目前尚无设立邮局海关先例。我署将统一考虑各直属海关邮局办事处的设置模式。关于增加人员编制问题,我署将适时下达人员编制,保障天津海关的人员编制需求,并根据天津海关关区实际,确保天津海关有充足的人员编制来办理各项海关业务。
问题九:关于批准天津海关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建议海关总署将天津海关作为全国海关系统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海关,允许天津海关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海关监管制度、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等方面先行创新试脸。
答复意见:同意并积极支持天津海关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海关监管制度、监管模式、监管手段等方面先行先试,服务于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