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积极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海关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一、海关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16字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大力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作出海关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科学发展。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成效,审视并检验海关各项工作,准确把握把关与服务的平衡点,不断增强海关工作促进滨海新区科学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允许先行先试。
坚持与时俱进,加大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力度,开拓改革思路、破解政策难题,主动适应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需求,切实发挥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坚持务求实效。
将海关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与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具体问题相结合,并与各部门的支持措施相衔接,形成促进合力;将把关与服务紧密、有机结合,实现守法便利,务求实效。
二、海关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支持滨海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
1.支持东疆保税港区建设。积极推进东疆保税港区报批和验收工作,做好海关对保税港区的各项监管和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功能整合、政策叠加,逐步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海关保税监管区域”。条件成熟时,在东疆保税港区进行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探索。
2.支持保税物流体系建设。同意并积极推动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天津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东疆保税港建设为龙头,充分发挥保税港区和区港联动的政策优势,完善与周边地区和内陆腹地的保税物流体系,促进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中转、集装箱拆拼箱等现代物流业务,形成政策放大效应。
3.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试点。结合滨海新区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齐全、地理集中的特点,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联网监管进度,努力实现海关与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部门、企业、物流单位全面联网管理。简化港口与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区区之间的转关作业流程,努力实现保税货物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有由流动。
(二)积极支持天津口岸大通关建设。
4.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口岸管理模式,在滨海新区进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口岸管理关系,探索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制度创新,建立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服务优良、管理科学、收费合理、国标一流的口岸管理体制。
5.加强跨区域口岸协作。逐步扩大天津口岸与内陆省份区域通关适用范围,拓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发展海铁联运、海陆中转联运、空陆联运、沿海内支线中转等多种新型转关业务。支持滨海新区至二连浩特、满洲里、阿拉山口等3条亚欧大陆桥扩大运输规模,简化大陆桥进出境货物通关、转关、过境手续。扩大异地海关通关专用窗口业务范围,吸引更多内陆省区货物选择天津口岸通关。
6.支持天津电子口岸建设。推动天津口岸出口货物和进口免税货物“电子放行”,支持实现天津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与口岸通关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优化整合。
7.推行守法便利通关管理模式。广泛应用风险管理技术和分类管理手段,引入多种担保形式,逐步扩大“担保验放、集中清关”适用范围。试行有担保货物“货到直提,集中报关”通关模式。改革税费交纳方式,推广网上支付业务。试行综合适用便捷通关措施,努力使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实现货物到港后无滞留即时通关。
(三)积极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8.扩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逐步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实现无纸化电子通关。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对不能实施联网监管的企业实施“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尽快实现取消纸质手册的改革目标。
9.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以“空客A320”组装基地项目作为试点,支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链长的重点行业,对无线通讯、液晶显示器、汽车和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和大型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海关监管制度,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四)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对滨海新区相关产业发展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
10.同意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对天津滨海新区内各类研发中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维修研究建立新的监管模式,并将积极会商有关部委,研究设立“天津空港保税港”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五)在海关机构、编制方面对天津海关予以倾斜。
11.支持增设海关机构。同意并积极支持设立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12.支持增加人员编制。根据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确保天津海关人员、机构编制需求。加大改革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海关机构的职能作用。
(六)建立海关总署与天津市政府合作长效机制。
13.建立海关总署与天津市政府负责同志的定期会晤制度。进行高层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会晤一次,集中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需要海关支持的问题。
14.建立海关与天津市政府联络员制度。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副主任、天津海关副关长、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各1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署(关)、市间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逐步建立多层次、多角度、广泛性、经常性的沟通平台,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共同推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